四川省2015年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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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日期:2015-6-11    作者:王珊    点击数:2048


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有关市州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3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子纵向流动渠道的重要举措,是贫困地区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客观需要。教育部决定,今年继续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选拔录取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学校名单见附件2)和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地方专项计划)。各地和有关高校要充分认识实施专项计划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考生充分知晓相关招生政策内容,鼓励优秀学生踊跃报考。

二、严格条件、强化审核

1.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仍然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共68个,名单见附件3),其报考条件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2.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我省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革命老区、艰苦边远地区(共119个县、市、区,名单见附件4),其报考条件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3.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仍然为我省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革命老区、艰苦边远地区(共119个县、市、区,名单见附件4)。参照国家规定的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报考条件,地方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相应调整为:申请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4.强化资格审核。相关县(市、区)要在当地招委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由当地教育、公安、统计等部门和招生机构分工负责、共同把关的资格审查机制,制订资格审查具体流程和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可信。

三、规范管理、完善办法

1.工作时间安排。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报考合格考生名单由有关市州招办于5月15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高校专项计划在考生报名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在阳光高考平台上下载四川报考考生名单,并于5月8日前向市州招办下发本市州考生名单。有关县(市、区)按规定条件对考生户籍、学籍资格进行审核后,合格考生名单于5月28日前逐级报达省教育考试院;5月30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对合格考生名单进行公示。

2.志愿填报和录取办法。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志愿设置、志愿填报办法和录取投档办法继续执行《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2014年提高普通高校招收贫困地区农村学生比例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4〕23号)有关规定。

高校专项计划的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管理参照《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川教考院〔2015〕22号)相关规定,实行单独填报志愿、单独投档录取的办法,即在公布高考成绩后、我省规定的普通本科志愿填报时间内,高校考核、确定的入选考生登录我省高考志愿网上填报系统,填报单独设置的自主招生志愿,并作为入选考生符合报考学校录取要求时进行提前投档的依据。投档与自主招生同时进行。

3.加强信息公开。各有关市(州)、县(市、区)招办、高校和中学要按照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和《通知》的要求,加大专项计划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名单、录取分数、录取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公示力度,其中报考资格审查合格名单要当即在考生所在中学、县(市、区)和市(州)招办进行公示,确保专项计划组织实施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附件:

1.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以及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子纵向流动渠道,现就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1.合理安排招生计划。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由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211工程”高校为主的本科一批招生学校承担,招生规模为5万名。有关高校特别是中央部门高校要统筹好招生计划的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综合考虑有关省(区、市)贫困地区生源比例等因素,合理安排分省计划,并向农村考生数量多、升学压力大的省份倾斜。

2.严格报考条件。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832个贫困县(包括所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新疆南疆三地州的22个团场),以及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河北、山西、安徽、河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等省区。考生具有本省(区、市)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的,均可报考本省(区、市)实施区域的国家专项计划。有关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报考条件及实施办法。 

3.完善录取办法。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办法和工作流程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有关要求执行,对有政审、面试、体检等特殊招生要求的高校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有关省(区、市)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探索完善投档录取办法,增加考生选择机会。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批次内生源不足时,不得擅自将未完成的计划调整为普通计划录取,应通过多次公开征集志愿方式录取。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应适当降分录取,确保完成招生任务。 

二、继续实施农村学生单独招生 

1.适度增加招生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以下简称高校专项计划)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承担,招生计划不少于学校本科招生规模的2%,具体规模将在我部招生计划文件中明确。有关高校特别是农村学生比例相对较低的高校,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扩大招生名额,努力使本校农村学生比例明显提高。中央部门高校要将调减的特殊类型招生名额优先安排高校专项计划。 

2.明确实施区域和考生其他报考条件。高校专项计划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有关省(区、市)根据上述要求确定具体实施区域。申请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本省(区、市)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考生户籍、学籍资格审核办法由有关省(区、市)研究确定。已经完成或正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国函〔2008〕60号)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确定考生户籍地区范围。 

3.科学制订考核及录取办法。有关高校要结合农村学生特点及相关中学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考生申请要求和考核录取办法。要充分发挥学科专家作用,认真审核考生申请材料,合理确定参加本校考核考生名单。有关高校和中学要创新服务举措,通过对家庭经济困难考生给予经济补贴、探索选派专家到当地开展考核或网络远程视频面试等方式,为考生顺利参加报名、考核提供便利和帮助。考核录取工作管理参照自主招生办法执行,录取工作实行单独填报志愿、单独投档录取,原则上与自主招生同时进行。入选考生高考成绩总分录取要求,原则上不低于有关高校所在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 

4.合理安排工作时间。4月15日前,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省(区、市)确定的实施区域,有关高校公布招生简章。4月15日至5月5日,考生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完成报名申请。5月30日前,有关省(区、市)完成考生户籍、学籍资格审核并进行公示,有关高校完成考生申请材料审核。6月3日前有关高校确定参加学校考核考生名单并进行公示。高校考核、确定入选资格考生名单等工作在高考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 

三、继续实施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 

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地方专项计划)由各省(区、市)本地所属重点高校承担,招生计划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少于有关高校本科一批招生规模的3%。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保证国家专项计划的基础上,加大本地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统筹,指导有关高校足额落实招生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区域、报考条件和录取办法由各省(区、市)因地制宜确定。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于4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地方专项计划实施方案报我部备案。 

四、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1.强化资格审核和规范管理。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户籍制度改革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户籍、学籍资格审核办法,建立教育、公安等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准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要认真细化实施方案,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计划,规范工作程序和流程,严格审查考生投档和录取资格,严防资格造假和违规录取。有关高校不得录取不符合实施区域和学籍、户籍等要求的考生。 

2.加大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各省(区、市)和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机制。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简章、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有关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及时公开有关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公示户籍、学籍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学籍所在学校、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等信息)。有关高校要及时公示高校专项计划的参加学校考核考生名单、考生考核成绩、合格标准、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3.严查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申诉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对违规违纪的部门、机构、学校、考生和工作人员,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深入农村地区和中学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解读,解疑释惑,让广大考生充分知晓相关招生政策内容,鼓励优秀学生踊跃报考。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省(区、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高中教育阶段学校。 

2.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学校名单
高校名称: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语言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吉林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黑龙江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大学  南京大学  苏州大学  东南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河海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浙江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厦门大学  福州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郑州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武汉理工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广西大学  四川大学重庆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西南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贵州大学  云南大学  西北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兰州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合肥工业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3.四川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

泸州市:叙永县、古蔺县    绵阳市:平武县、北川羌族自治县

广元市:昭化区、朝天区、剑阁县、旺苍县、青川县、苍溪县

乐山市:沐川县、马边彝族自治县

南充市:仪陇县、阆中市、南部县、嘉陵区

宜宾市:屏山县

广安市:广安区、前锋区

达州市:万源市、宣汉县

巴中市:巴州区、平昌县、通江县、南江县、恩阳区

阿坝州: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马尔康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甘孜州:康定县、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

凉山州:木里藏族自治县、盐源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越西县、甘洛县、美姑县、雷波县

4.四川省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革命老区、艰苦边远地区

成都市(2个):大邑县、邛崃市

攀枝花市(3个):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

泸州市(3个):叙永县、古蔺县、合江县

绵阳市(5个):北川羌族自治县、平武县、盐亭县、梓潼县、江油市

广元市(7个):昭化区、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剑阁县、苍溪县、利州区

遂宁市(2个):蓬溪县、大英县

内江市(1个):东兴区

乐山市(4个):沐川县、马边彝族自治县、金口河区、峨边彝族自治县

南充市(6个):仪陇县、嘉陵区、南部县、营山县、蓬安县、阆中市

宜宾市(10个):屏山县、翠屏区、南溪区、宜宾县、江安县、长宁县、高县、珙县、筠连县、兴文县

广安市(6个):广安区、前锋区、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华蓥市

达州市(7个):宣汉县、万源市、通川区、达川区、开江县、大竹县、渠县

巴中市(5个):巴州区、恩阳区、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

雅安市(8个):雨城区、名山区、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

眉山市(1个):青神县

资阳市(1个):安岳县

阿坝州(13个):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马尔康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甘孜州(18个):康定县、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

凉山州(17个):木里藏族自治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越西县、美姑县、雷波县、西昌市、盐源县、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冕宁县、甘洛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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